关于印发《北京体育大学公务卡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体育大学公务卡使用及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办字〔2012102
 
 
 
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北京体育大学公务卡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体育大学公务卡支出申请审批单
 
 
 
校(党委)办公室
2012115
北京体育大学公务卡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财政资金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便于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业务,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相关原则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持卡人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开支和财务报销的信用卡。
第三条 我校办理公务卡的范围为本校事业编制正式在职职工。
第四条 学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为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的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崇文支行。
第五条 公务卡的申办
(一)申请办理公务卡需到计划财务处领取《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由持卡人填写完整信息并签字确认后,附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回计划财务处。
(二)计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发卡行办理公务卡。
(三)公务卡申办成功,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相关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信息管理系统后,将公务卡邮寄给持卡人。
第六条 公务卡的使用
(一)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凡属于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规定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16项公务支出项目,应使用公务卡结算。财政部另有规定或规定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二)使用公务卡支出之前,持卡人根据不同资金渠道,确认经费充足后,按照学校财务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填写《北京体育大学公务卡支出申请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详见附件),办理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报销时须提交审批单,未经批准,不得支出,财务不予报销。
(三)持卡人按规定持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后,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向发卡行结算、还款。
(四)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不可用于外币支出。
(五)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个人消费由个人负责还款,学校不承担由于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任何责任。
(六)持卡人在执行公务时,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事先经过学校计划财务处批准,未经批准的现金提取业务,提取现金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七)公务卡信用额度一般为3万元,单笔消费额度须在审批单中说明,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每个还款期内消费总额不得超过信用额度。确因工作需要需提高信用额度的,由持卡人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八)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原因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事先报经学校计划财务处批准。
(九)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除以上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外,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可继续使用银行支票、转账方式结算。
第七条 公务卡的结算
(一)持卡人公务消费必须在年度预算内执行,超出年度预算或无预算的消费由持卡人承担。
(二)公务卡银行记账日为每月1日至每月月末,还款日为每月25日。记账日至下一还款日的时段为免息还款期,最短25天,最长56天。
(三)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计划财务处每月1日至18日办理当月和上个月公务卡消费报销。已发生的公务消费,因签批手续不齐备或经费不足未能及时还款的,由此造成的滞纳金等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付。确因工作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销的,报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先行办理借款手续由计划财务处统一还款,之后补办报销手续。
(四)持卡人公务消费后应向对方索要发票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报销时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签批手续,将发票、公务卡消费凭证和审批单交到计划财务处。发票、公务卡消费凭证与审批单的内容应一致,计划财务处审核票据无误后予以签收登记,审核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五)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在退货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退回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办理零余额资金退回手续和相关会计业务调整。
(六)计划财务处受理审批单和报销凭证后,根据账务核算信息,于每月21日前将款项拨入信用卡还款账户。因财务人员还款不及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计划财务处具体承办人、负责人承担。
(七)计划财务处经办人员还款前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报财务会计科科长、分管副处长、处长等履行学校内部审核手续后,以电子文档形式将2张表提交发卡行。
(八)计划财务处签发支票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九)因特殊原因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的,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零余额开户行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八条  公务卡的管理
(一)持卡人如进行工作调动,须先归还所持有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核实并结清卡内消费账目,并办理完成公务卡注销手续后,方可办理工作调动手续。职工退休也由其本人注销其所持有公务卡。
(二)公务卡及其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遗失、密码泄露等造成损失的由持卡人自行负担。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事项由持卡人拨打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办理,并将新卡信息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三)公务卡需办理启用手续后方可使用,持卡人可通过拨打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88启用,也可持卡片和本人身份证到中国工商银行任一网点办理启用手续。
(四)发卡行会按约定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应注意核对。
(五)学校财务人员需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六)严禁泄漏、违规查询公务卡持卡人私人信息。
(七)违反本办法,学校将追究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