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体育大学财务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体育大学文件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体育大学财务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体育大学 
    2016315        
北京体育大学财务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199924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四条  附属竞技体育学校、学校工会、总局干部培训中心等单位和国际田联(北京)等挂靠单位的财务核算和监督工作由计划财务处负责。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和成本费用管理。在发生划转撤并及改制时,进行财务清算。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按规定向校长等提交财务报告。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学校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原则,提出学校年度预算、重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财务事项的建议方案,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审核把关,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校属独立核算企业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设置二级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单位不设置二级财务机构,计划财务处代表学校对二级财务机构及其工作实行全面监管。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及二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人员实行轮换制度。除计划财务处的负责人由学校任免外,其他财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在各岗位间进行轮换,原则上在一个岗位上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财会人员的轮换调配情况应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校属独立核算企业按规定设立的财务机构,负责本企业经营业务的财务核算工作,接受计划财务处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其财务负责人可以由计划财务处会同人事处派出,也可以由校属独立核算企业向社会公开招聘后提出拟任人选,征得计划财务处、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同意后任命。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科级领导干部和校属独立核算企业财务负责人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条件方可任用:一是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是专业技术职务不低于助理会计师或相当职务。
第十一条  校属独立核算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除财务负责人外,其他财会人员原则上向社会公开招聘,其公开招聘、岗位轮换应书面征得计划财务处同意,发生调出等变动时应书面向计划财务处备案。如返聘退休人员,应征得人事处同意。
第十二条  校属独立核算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负责企业资金安全,一般每月应抽查一次库存现金情况并记录在案。
(二)筹集、调度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保证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三)按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全面复核财务会计人员编制的会计凭单,及时纠正错误,保证核算工作准确无误。
(四)负责涉税事项的处理,防止发生涉税方面的违法犯罪事件和违规行为。
(五)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接受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和上级机关的审计和检查。
(六)按要求编制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七)分析资金使用效果及经济活动等情况,对企业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九)负责提出招聘财务会计人员的条件,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择企业所需财务会计人员。
(十)对财务会计人员岗位变动制定计划,报企业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同意后执行。
(十一)负责组织企业财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保管和销毁。
(十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在财会和审计岗位工作的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均需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所需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财会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所需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财会人员不断提升学历水平和专业技术职称,并为其参加学习创造方便条件。有关学习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配合资产管理处对校属独立核算企业的经营目标及其他应上交的使用费、管理费等进行审核,报分管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配合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对校属独立核算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政策法规及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当年财务预算、收支计划及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等。检查的形式为重点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
第十八条  校属独立核算企业财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报送财务报表,上交学校的税后利润及房屋、场地使用费等。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体育大学财务统一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校办字〔200616号)及《北京体育大学财务统一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06810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