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实习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经费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院系教学实习计划、实习性质、专业特点及学生人数确定。学校按参加实习学生人数安排预算,运动人体科学学院和运动康复系每生800元,其他院系每生300元。

第三条 实习经费由各院系统筹使用,总额控制,专款专用。

第四条 实习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实习城市间交通费、实习通讯补贴、市内交通费、办公文具费、资料费、复印费、聘请实习单位人员担任学校兼职实习指导老师的实习指导费等费用但不包括实习基地建设费用。

(一)城市间交通费:指实习学生从学校往返京外实习地点发生的交通费用。实习学生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如火车硬座、轮船最低等舱位、长途汽车)。如乘坐飞机的价格低于其他交通工具价格时,可以选择乘坐飞机。

(二)实习通讯补贴: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对负有管理职责的学生,可以发实习通讯补贴。一个实习点的实习学生超过10人不超过20人的,该实习点发放实习通讯补贴总额不超过200元;一个实习点的实习学生超过20人的,该实习点发放实习通讯补贴的总额不超过400元。实习结束后,各院系统一造册,注明补助日期和金额,经学生本人签收,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后,集中办理报销,打入学生银行卡。

(三)市内交通费:学生实习期间一般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经带队老师签字,注明原因,履行校内审批手续后可据实报销。

(四)实习指导费:学生实习期间,聘请实习单位人员担任实习指导老师的,需要支付实习指导费的,实习单位应与学校签订合同,并向学校提供发票。学校不向实习指导老师个人发放实习指导费。

(五)办公文具费、资料费、复印费:实习学生在实习地点发生的办公文具费、资料费、复印费等费用需严格控制,由各院系凭实习地点所在地区的票据统一实报实销。

第五条 学生实习一般由实习单位提供住宿条件。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派师生外出执行任务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承担。

第六条 校实习工作指导老师带学生赴京外或北京远郊区县实习,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列支实习经费。

第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体育大学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