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关于印发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以及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冬奥培训学院)为成员单位。学生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具体收费管理事项。

第三条 学校学生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依法依规学习贯彻上级教育收费相关政策文件,掌握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二)组织召开教育收费工作会,开展学校教育收费检查督查工作。

(三)审核批准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第四条 学校学生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与学生受教育过程直接相关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和研究生入学复试费等。

(二)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生体检费、疫苗费、校园一卡通补卡工本费、补办学生证工本费、超过规定次数(2次/人)研究生论文评审及答辩费、图像采集费等。

(三)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洗浴、网络使用、电费、学生学籍档案及学历证明翻译翻印、成绩单打印费(以上几项收费均是指超过补贴额度或超过规定数量后发生的费用)、资料查新、体育场馆资源使用等项目收费。

第五条 学校学生收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北京市教委等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本科、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及研究生入学复试费由财务处负责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批;留学生学费、住宿费及报名费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和进行备案;成人继续教育学费及培训费由继续教育学院(冬奥培训学院)负责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和进行备案。

(三)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坚持缴费自愿非营利性原则。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六条 学校各项收费管理

(一)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务处统一按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标准执行,收入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

1.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籍注册前完成缴费。

2.学生使用非税收费缴款码进行缴费,直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3.考试报名费和研究生入学复试费由第三方平台代收结算或财务处收取后,在7个工作日内由财务处用非税收费缴款码上缴中央财政专户。

4.财务处定期将学生欠费情况反馈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和学院。各学院应督促学生按期缴费,对于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按照学校学生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代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按代收标准报财务处备案后收取,及时进行支付、清算,不得盈利。

(三)服务性收费由执收单位根据成本测算,制定合理收费标准经学校学生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报财务处备案后收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四)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收费。

第七条 特殊情况的收费管理

(一)因家庭经济困难办理绿色通道、办理贷款的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后暂缓缴费,并应于本学年第二学期选课前完成该学年缴费。

(二)按规定被确定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被录取当年不缴纳学费等费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时,按所属学院年级的费用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转专业的学生,在办理转专业前应交清以前学年费用,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年级的费用标准缴纳学费。

(四)转学、退学的学生应补齐以前欠缴的学费、住宿费。该学年已全部缴纳学费、住宿费的按其不在学校月份办理退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办理转学、退学手续时间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批准时间为准,手续批准后不再收费。

第八条 休学及延期毕业管理

(一)经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批准休学的学生,休学后不推迟毕业的按规定学制年限缴纳学费。休学后推迟毕业,休学时间为一整年的,休学当年不缴纳学费;提前办理复学的按月收取学费,延长休学时间的需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办理休学的学生必须同时办理退宿手续;如没有办理退宿,休学期间仍需要缴纳住宿费。

(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入伍前需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回本校继续学习的,复学后按所在学院和专业标准缴费;其应享受的奖励及学费代偿事宜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学生参加国家公派出国、学校派出国际交流合作、西部支教(援疆、援藏)、学校青训等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四)延期毕业(含休学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学制年限毕业)的学生,每延期一年毕业应按原收费标准缴纳一学年的学费。

(五)已达到毕业条件取得毕业证书的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延后答辩取得学位,不缴纳延期学费。

(六)国家队现役运动员因参加国家队训练和比赛,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和学校批准,延期毕业期间可免缴学费,最长为三年。研究生冠军班的学生考虑奥运参赛周期等因素,基本学制后顺延三年毕业的不缴纳延期学费,延期超过三年后,按规定每延一年应按原收费标准缴纳一学年学费。

第九条 本科生(含现役运动员)在学校住宿或占用宿舍床位的应按所在宿舍楼的住宿标准缴纳住宿费,因参加训练等原因在附属竞技体育学校住宿的,应按所在楼的标准缴纳住宿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体育大学休学复学退学交费管理办法》(校办字〔2011〕149号)、《北京体育大学关于教育收费的通知》(北体字〔2017〕123号)同时作废。

附件:北京体育大学收费项目及标准(2020年)



北京体育大学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