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0-05-08 来源:作者:
各部门、各单位:
《北京体育大学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6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体育大学
2016年3月15日
北京体育大学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提高大学生素质的重要环节,是充分发挥新时期高校实践教育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北京体育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北体字〔2015〕107号)的要求,为规范学校组织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经费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学生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事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合理控制人数。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保证社会实践质量,节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组织无实质内容的集体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三条 学校安排的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总额控制。
第四条 社会实践经费等集体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一)城市间交通费:参与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的师生从学校往返京外或京内远郊区社会实践地点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组织集体活动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到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按学校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确保安全第一。
(二)住宿费:师生参与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在城市住宿的标准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学生能双人或多人合住的,不得住单间。能在乡、镇、林场、农场、农户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地方住宿,可由住宿地方的村委会、农户提供签字(或盖章)并注明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的书面材料,师生住宿费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师生在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不超过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市内交通费:师生参加社会实践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租用车辆的时段,能取得发票的,可据实报销。在乡、镇、林场、农村等偏远地区无法从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时,可由有关人员与驾驶人员签订注明其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租车时段的书面合同,据实报销。
第五条 学校工会、党团组织等开展教职工集体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