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关于印发经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0 来源: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拓宽创收渠道,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我校深化资源配置改革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秩序的前提下,有效发挥学校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各项经济活动,合理合法组织收入,不断增强学校的经济活力。
第三条 本规定中“收入”是指学校及各单位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教学、科研、训练、培训等活动取得的各类收入。主要包括:教育服务收入、科研收入、独立核算单位收入、一般性服务收入等。
第四条 收入管理要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施策、放管结合”的原则。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的账户核算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收入分配遵循“责任与利益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兼顾”的原则。各类收入根据不同经济活动特点,实行校院两级分配制度。各单位按规定比例分配的收入,必须优先合理补偿成本,剩余部分用于单位事业发展和年终人员绩效奖励。
第二章 教育服务收入
第六条 教育服务收入主要是指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及其他教育收入。
第七条 学历教育服务收入
(一)以下收入作为学校事业经费全额上交学校,主要
包括:
1.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不含MBA)学费收入;
2.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含MBA)住宿费收入;
3.留学生学费和住宿费收入;
4.财政拨款收入。
(二)全日制MBA 学费收入和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学费收入实行校院两级分配,即:正式招生入学起三年内,学费收入全部分配给学院;从第四年起,学费收入按30%比例上交学校,70%分配给学院,分配给学院的经费可用于办学成本开支、学院事业发展及人员绩效奖励。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收入
(一)各类进修生学费、培训班收入,按10%比例上交学校,作为学校垫支水、电、暖、网等开支的补偿,90%用于相关成本开支和人员绩效奖励,包括以下情况:
1.与其他单位联合办学所得;
2.依法开展的资格培训收入;
3.举办辅修班、短训班及其他培训班收入;
4.上级部门委托承办的各类培训收入。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比例上交的,主办单位应事先提交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处审批同意后,适度下调上交比例。
(二)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举办的国内外短期游学收入,按20%比例上交学校,80%用于举办单位的活动成本、管理开支和人员绩效奖励。
(三)访问学者进修收入作为学校事业经费,全额上交学校。
第九条 考试考务费收入
国家有关部门拨付、返还的组考费收入,如教师资格、英语四六级、硕士研究生考试等,由学校组考单位留用,统筹用于组考费用、人员监考费用、劳务费用和考务材料费用等各项开支。
依据有关文件规定代收的考试报名费,如硕士复试费,按规定统一上缴国库,返还收入由我校组考单位留用,统筹用于组考费用、考务材料费用等各项开支。
第三章 科研收入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收入
(一)纵向科研收入
1.财政科技经费
通过主管部门、国家科技部等部门直接拨付我校的财政科技经费,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相应的经费管理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2.其他渠道纵向科研经费
经其他渠道拨付学校的纵向科研经费,按照源头经费的性质和相应的经费管理规定和预算执行。
3.间接费用分配比例
纵向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表1)。
表1 纵向课题间接费用分配比例
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 | 间接费用比例(最高比例) | 间接费用内容及比例 | |||
管理费 | 绩效(最高比例) | ||||
学校 | 二级单位 | 科研发展基金 | |||
不超过500万元的 | 30% | 5% | 3% | 2% | 20%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 | 25% | 3.5% | 2.1% | 1.4% | 18% |
超过1000万元的 | 20% | 2.5% | 1.5% | 1% | 15% |
项目(课题)来源单位对间接费用总额有其他明确规定,但未对管理费、间接成本及绩效作出比例要求的,管理费及间接成本总额与绩效比例按1:2进行核定。项目(课题)来源单位对绩效支出有明确金额或比例要求的,绩效按项目(课题)来源单位要求核定。
(二)横向科研收入
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委托方”)通过委托研究、合作研究、资助等方式与我校科研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科研项目的经费。
横向课题间接费用分配比例详见表2。绩效金额按照合同预算执行,合同预算中未列出绩效金额的,不得支出绩效。经费来源单位无明确金额或比例要求的,绩效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课题)经费总额的40%。
表2 横向课题间接费用分配比例
课题类别 | 间接费用比例(最高比例) | 间接费用内容及比例 | |||
管理费 | 绩效(最高比例) | ||||
学校 | 二级 单位 | 科研发展基金 | |||
非科技助奥类课题(不超过100万元的) | 60% | 10% | 6% | 4% | 40% |
非科技助奥类课题(超过100万元的) | 58% | 9% | 5.4% | 3.6% | 40% |
科技助奥类横向课题 | 50% | 5% | 3% | 2% | 40% |
(三)管理费使用范围
管理费按照学校、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进行再分配。其中,学校管理费用于补助支出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二级单位管理费用于其公共运行和科研活动支出;科研发展基金由科研与反兴奋剂工作处统筹管理,用于学校在组织项目申报、科研评审、支持科研成果转化和各类学术活动中的各项开支。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一)科技成果通过技术许可、转让所获现金收益,按照学校 10%、所在学院 20%、科技成果完成团队(人) 70%的比例分配,上述科技成果完成团队(人)获得的 70%转化收益可以全部用于奖励,其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该部分奖励总额的50%。
(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获股权,学校享有30%,成果完成团队(人)享有70%。其中,学校享有的股权所形成的盈利,按照学校40%、学院30%、科技成果转化中心30%的比例分配。科技成果完成团队(人)的70%股权中,主要贡献人获得奖励不低于该部分奖励总额的70%。
(三)学院及相关单位通过上述(一)、(二)所获得的收益中,60%用于学院事业发展,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与服务团队的绩效奖励不超过40%。
(四)地方研究院或者派出研究机构转化学校科技成果的收益,学校享有15%,其余部分由地方研究院或者派出研究院与成果完成人所在院系、成果完成人三方参照(一)、(二)协商分配。
第四章 独立核算单位收入
第十二条 独立核算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北京兴奋剂检测实验室、海南国际学院以及参照企业化管理的继续教育学院、国家队服务保障中心等单位。
第十三条 独立核算单位实行成本核算、自负盈亏。成本开支包括日常运行成本、人员成本和业务管理成本等。
第十四条 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维护学校权益,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学校对校办企业、继续教育学院、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国家队服务保障中心实行经营指标(募集资金)任务管理。
第十五条 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按年度募集资金任务责任和业绩责任两项指标分开核定。年度募集资金任务责任以转入学校自由支配使用资金数为准;业绩责任以全年接受捐赠收入扣除年度募集资金任务数为准。募捐者的人员奖励按照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由基金会列支。
北京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在保障完成国家任务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营收能力,自负盈亏。
国家队服务保障中心要积极开发多元化创收渠道,在保障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盈余。
继续教育学院组织非学历教育所取得的收入计入年度经营任务考核指标,包含按非学历教育收入上交学校的部分。
第十六条 每年1月,学校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要结合上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工作计划,科学、合理核定本年度任务指标,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每年4月初,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要对独立核算单位上年度经营指标(募集资金)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单位完成年度任务责任指标的,可按学校标准发放人员绩效。实现超额上缴的,可增发人员奖励。人员奖励根据超缴金额和超缴比率计算(表3)。
表3 责任书指标超缴奖励比率表
级数 | 超缴比率 | 计提超额奖励比率 | 速算扣除率 |
1 | 不超过5%的部分 | 10% | 0 |
2 | 超过5%至20%的部分 | 16% | 3‰ |
3 | 超过20%至35%的部分 | 22% | 15‰ |
4 | 超过35%的部分 | 28% | 36‰ |
计算公式:
① 超缴金额=实际上交金额-责任书指标金额
② 超缴率=超缴金额/责任书指标金额(查找对应级次)
③ 计提超缴奖励金额=超缴金额×计提超额奖励比率–责任书指标金额×速算扣除率
第十八条 对未完成年度经营任务指标的独立核算单位,参照学校标准酌情减少年度绩效发放金额。
第十九条 海南国际学院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依法依规自主开展市场化培训创收等经营活动,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各项收入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国家财政生均拨款留归学校统筹使用;
2.学费由大学统一收取,其中非税收入部分留归学校统筹,其余部分拨付海南国际学院使用;
3.海南省地方拨付的办学补贴经费和其他创收收入全部留归学院使用;
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正式招生入学起的三年内,暂不设定上缴学校任务,从第四年起依据其运行成本和发展规模确定年度上缴任务。
第二十条 由学校代发的全部人员工资、五险一金等,独立核算单位应按季度足额返还学校。
第五章 医疗、康复服务收入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服务收入
(一)医疗服务应优先保障校内人员,在做好对内服务的基础上,选择优势医疗项目提供对外服务。医疗服务收入应严格按照《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依法组织收入。
(二)医疗服务收入中个人自付部分,按40%比例上交学校,用于弥补学校、水、电、暖、网、基础耗材及医疗设备损耗等成本费用,剩余60%由校医院统筹安排,用于事业发展、人员绩效奖励等。
(三)上级部门拨付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全额分配给校医院,用于公共医疗服务工作开支。
第二十二条 康复服务收入
(一)提供康复服务应坚持成本补偿原则,学院根据服务成本、质量、技术和资金投入等因素,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收费标准。
(二)康复服务收入,按40%比例上交学校,用于弥补学校、水、电、暖、网、基础耗材及设备器材损耗等成本费用,剩余60%由学院自行统筹安排,用于事业发展、人员绩效奖励等。
第六章 一般性服务收入
第二十三条 一般性服务收入是指各单位利用学校资源包括但不仅限于设备、设施、无形资产等开展的设备共享服务、合作共建、赞助及会议、查新、测试、房屋出租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四条 查新服务收入,按70%比例上交学校,30%用于单位事业发展和人员绩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提供检测、测试、评估等服务取得的收入,按10%比例上交学校,90%用于单位事业发展和人员绩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组织学术研讨、论坛、会议、赛事等服务按市场定价和成本补偿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取得的收入,按10%比例上交学校,90%用于单位相关成本开支和人员绩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提供科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按20%比例上交学校,80%用于单位事业发展和人员绩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合作共建是指学校与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意向书或备忘录等书面形式,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共建工作。
合作共建年限原则上应连续3年以上(含3年),合作共建经费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补偿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成本,剩余经费按金额和对应比例进行分配(表4)。
表4 合作共建经费收入分配比例表
扣除100万元资产成本 弥补费后收入金额 | 上交学校(%) | 学院分配(%) |
不超过300万元的 | 10 | 90 |
超过300万元至800万元的 | 8 | 92 |
超过800万元的 | 5 | 95 |
以科研平台、联合实验室开展合作共建中的项目不再另行收取管理费,学院所得部分可自行分配,用于实验室日常运行维护和建设支出。
第二十九条 校园“一卡通”制卡费、学生成绩单办理及其他证照补办工本费等,按成本计价原则收费。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管理单位自行使用。
第三十条 支持学校教育、科研、训练等事业发展所取得的赞助收入(货币资金),按10%比例上交学校,90%用于单位事业发展,不得发放人员绩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开展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出租或利用场地、场所提供服务,出租价格可参照同地区、同类型房屋市场价格,租用单位应及时足额交纳房屋租赁费。
房屋出租和学校教室、报告厅及其他场地使用费收入按90%比例上交学校,10%留归管理单位自行使用,弥补管理成本开支。
第三十二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共享开放、有偿服务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应结合设备运行、人员服务、耗材等成本情况,区分校内、校外不同用户分类制定收费标准,有国家、省市物价局统一收费标准的政府定价项目,按其标准执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收入按20%比例上交学校,80%由服务单位自行使用,用于各类成本开支、事业发展及人员绩效奖励。
第三十三条 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冠名、商标等取得的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四条 已达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学校可自主处置,处置收益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管理。
其他资产处置事项,均应报体育总局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资产处置收入应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等费用后,按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职能部门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为学校发展争取到的额外(增量)收入,学校按额外增加收入总额的8%安排本部门事业发展和人员绩效奖励。
第三十六条 承包单位在校内开展工程施工,使用学校水、电、暖等公共资源的,应按实际使用能源数量和北京市规定收费标准及时足额交纳能源费。执收部门按收取费用总额的1%计提经费,用于节能事业发展和执收人员绩效奖励。
水、电、暖等相关执收部门应实行节能定额目标管理,按节约额度的5%提取节能奖励,具体参照节能部门制定的相关方案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未明确的服务事项可参照规定中同类服务条款执行。其他特殊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处研究审核,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凡国家没有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由各单位根据自身技术条件、资源及市场情况,自行拟定收费标准,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校内经营商户应坚持“服务师生,物美价廉”的原则,提供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价格应低于市场同类型产品和服务价格。
第八章 单位职责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教育收费制度规定,并对各项收入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收入执收的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和程序及其依据;
(二)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侵占、转移、坐支、私分、私存学校收入;
(三)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收入;
(四)未按规定使用票据征收收入;
(五)违反学校节能管理规定;
(六)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涉及违法违规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应主动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节能办)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各类收入分配比例可根据各单位收入增长规模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体育大学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