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原始凭证管理规定》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体育大学原始凭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体育大学

2015年3月30日


北京体育大学原始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原始凭证能够准确、及时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规范学校原始凭证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的最初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发生的唯一合法证明,是会计核算的依据和基础。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是学校同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时,由外单位的经办人员填制的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学校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或个人在执行和完成经济业务时所填制的原始凭证,如工资发放表、劳务费发放表等。

第三条 原始凭证基本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名称及编号,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填制单位签章,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四条 原始凭证一般由财政、税务部门等统一印制,或经税务部门批准由经济单位印制,加盖出具凭证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有效。

第五条 原始凭证应为发票联或报销联,发货联、存根联、记账联不能作报销凭证。

第六条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名。

第七条 原始凭证上金额数字大小写要符合规定,正确填写。原始凭证不得任意涂改、刮擦或挖补。发现原始凭证填写有误的,应退回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第八条 购买办公用品、资料等消耗品或多种事项合计的单张发票,金额达到1000元且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消耗性物资的,需附收款单位出具的购物小票或由其加盖印章的详细物资清单,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填写《北京体育大学1000元以上消耗性物资领用单》(见附件)。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签发的支票,应填写支票抬头。不能提供收款单位全称的,财务人员进行“支票抬头由持票人负责填写”记录后,由持票人负责填写或监督收款单位当面填写支票抬头。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持票人承担。借领的支票,应在借领支票之日起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否则该借款单位不能领取新支票。

第十条 除特殊事项(含差旅费)需支付现金和使用公务卡支付外,各单位如需办理支付业务,应事先到计划财务处借领支票或通过计划财务处以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不得支付现金。因特殊事项需支取1000元以上现金的,应由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 按照经费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审批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审批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审批文件中注明记账凭证日期、凭证号,在记账凭证上注明文件名称。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复印件时,经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领导批准,由财务人员陪同,在计划财务处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由财务人员和经办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后,提供复印件。

第十三条 如遗失发票等原始凭证,应取得原开票单位出具的存根联复印件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经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相关凭证的(如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并提供同行者相关原始凭证,经同行人签字证明,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领导报告,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退回。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体育大学关于加强财务原始凭证管理的规定》(校办字〔1998〕10号)、《关于加强对500元以上消耗性物资管理的通知》(校办字〔2012〕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