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北京体育大学关于执行自然人增值税代扣代缴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6-10-28 来源:作者:
全体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的有关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我校向自然人发放劳务报酬时,将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然人劳务报酬增值税扣缴规则
自2026年11月1日起,自然人向学校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等七类符合规定的应税服务并取得报酬,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学校作为扣缴义务人需在发放劳务报酬时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新规规定,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不含税销售额1000元(含)。即:单次不含税劳务报酬达到1000元的,将产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学校代扣后上缴税务机关。增值税税率按1%征收,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然人月劳务报酬不足1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按增值税税额的3.5%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免征;自然人月劳务报酬超过10万元时,附加税全部减半合计按增值税税额的6%征收。
二、对劳务报酬实发金额的影响
政策执行后,部分劳务报酬的实发金额可能会减少。学校在向自然人发放符合规定的应税劳务费时,除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外,还需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仍按现行规定预扣预缴,增值税代扣代缴不改变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因此,在同等发放金额下,部分人员实际到手劳务费可能会减少,具体计税公式如下:
不含增值税劳务报酬 = 含增值税劳务报酬 ÷(1 + 1%)
应交增值税 = 不含增值税劳务报酬 × 1%
应交附加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3.5%
个人所得税根据扣除增值税和附加税后的金额计算
实发金额 = 含增值税劳务报酬-增值税-附加税-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报酬实发金额变化示例
以下分别以劳务报酬900元和1500元为例,对比政策执行前后的实发金额变化。
示例1:劳务报酬 900元
项目 | 政策执行前 | 政策执行后(11月1日起) |
含增值税劳务费 | 900元 | 900元 |
不含增值税金额 | — | 0 |
增值税 | — | 0 |
附加税费(6%) | — | 0 |
个人所得税 | 20 | 20 |
实发金额 | 880元 | 880元 |
变化 | — | 无变化 |
计算过程:
个人所得税=(900-800)*20%=20元
不含税金额1000元(含)为增值税起征点,900元未达起征点不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所以新规执行前后实发金额相等。
示例2:劳务报酬 1500元
项目 | 政策执行前 | 政策执行后(11月1日起) |
含增值税劳务费 | 1500元 | 1500元 |
不含增值税金额 | — | 1485.15元 |
增值税 | — | 14.85元 |
附加税费(6%) | — | 0.52元 |
个人所得税 | 140元 | 136.93元 |
实发金额 | 1360元 | 1347.70元 |
变化 | — | 减少12.30元 |
计算过程:
不含增值税税金额=1500÷(1+1%)= 1485.15元
增值税=1485.15×1% = 14.85元
附加税费=14.85×3.5% = 0.52元
个人所得税=(1500-14.85-0.52-800)*20%=136.93元
实发金额=1500-14.85-0.52-137.03= 1347.70元
四、重要提示
1. 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发放符合规定的自然人劳务报酬时,将按新规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扣代缴。
2. 各学院、各部门在签订劳务合同、协议或办理报销支付时,应明确费用金额是否含税、税费承担方,避免产生误解。
3. 如果个人已经通过税务局系统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在报销时一定提供相关发票,避免重复纳税。
4. 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应配合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信息和涉税信息。如果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应及时告知财务处并提供相关材料。
5. 财务处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完善报销流程、支付流程和申报流程,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6. 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7. 北京体育大学、北京体育大学附属竞技体育学校、北京体育大学工会参照本通知执行;北京体育大学海南国际学院、北京兴奋剂检测实验室、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基金会按照原规定执行(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劳务报酬须取得发票后方可报销)。
如对上述政策执行及计税方式有疑问,请与财务处联系。联系人:李老师,电话:62982439。
特此通知。
附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
财务处
2026年10月27日

